一、项目编号:[350001]ZSZBGS[GK]2023060-2
二、项目名称:滨海院区重症医学科医用吊塔、吊桥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瑞朗创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4层408、409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中路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10层02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国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楼33层02办公-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瑞朗创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学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的滨海院区重症医学科医用吊塔、吊桥一批(项目编号:[350001]ZSZBGS[GK]202306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北京瑞朗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10:国智瑞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涉嫌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违法中标且国智瑞公司存在“伪造报告”之行为,国智瑞公司所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实招标公司接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10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国智瑞公司。中实招标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人北京瑞朗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北京瑞朗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北京瑞朗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北京瑞朗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国智瑞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国智瑞公司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该公司同类项目案例证明材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定国智瑞公司针对商务评分项“B4”同类项目案例提交的上述4个项目有关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根据协助调查单位福州市卫健委和庆阳市人民医院的回函以及本机关对中标公告网页网址链接的核查结果,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国智瑞公司提供虚假的同类项目案例证明材料。投诉人因查不到国智瑞公司具备“吊塔类相关业绩”,便主观认为国智瑞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项目案例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10
关于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6:针对“序号1、医用干湿分离吊塔,数量28套(核心产品)”第4项和第17项技术和服务要求,国智瑞公司所投产品为品牌为“上海正华”,规格型号为“EX-50”,制造商为上海正华公司的“医用干湿分离吊塔”。国智瑞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2项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了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定国智瑞公司的响应情况符合上述2项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经与上海正华公司确认,该产品符合上述2项技术和服务要求。同时,招标文件未要求该技术项需提供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国智瑞公司在该技术项下亦未提供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和北京英准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且经上海正华公司确认,投诉人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单臂机械吊塔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说明书》也并非通过上海正华公司官方渠道获取,不具有证明力。综上,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国智瑞公司上述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序号1、医用干湿分离吊塔,数量28套(核心产品)”中第4项和第17项技术和服务要求,亦不能证明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因此,关于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6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定国智瑞公司针对“序号1、医用干湿分离吊塔,数量28套(核心产品)”的第10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另,经查询“SGS”官方网站确认,国智瑞公司投标文件针对“序号1、医用干湿分离吊塔,数量28套(核心产品)”的第10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的加盖“SGS”标识的章,报告编号为“No.14S13004087-01”的《测试报告》真实有效。同时,国智瑞公司在该技术项下并未提供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和北京英准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且经上海正华公司确认,投诉人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单臂机械吊塔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说明书》也并非通过上海正华公司官方渠道获取,投诉人主张“其出厂检测报告已证明不具备该参数。通过市场经销商及合作伙伴了解到上海正华公司通常提供出厂检测报告为北京英准检测公司或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上述两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均存在‘伪造报告’之行为”缺乏依据。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和投诉事项10:针对“序号1、医用干湿分离吊塔,数量28套(核心产品)”的第2项、第12项、第19项技术和服务要求以及针对“序号2、医用吊桥,数量5套”第3项、第7项、第21项技术和服务要求,国智瑞公司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北京英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签发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报告编号为“YZJC21X0420-690”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国智瑞公司并未提供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国智瑞公司提供的北京英准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早于北京英准检测公司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时间2021年7月,投诉人仅根据“北京英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符合‘国家认可’检测资质”得出“提供此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存在‘伪造报告’之行为”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但经向北京市通州市场监管局确认,北京英准检测公司在2021年4月20日不具备出具报告编号为“YZJC21X0420-690”的《检测报告》的资质(医用吊塔检测),该报告系虚假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国智瑞公司针对上述6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上述6项技术和服务“需提供具有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材料”的要求,不能证明上述6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和投诉事项10均成立。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国智瑞公司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中标无效,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和投诉事项6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和投诉事项10均成立,本次采购项目国智瑞公司中标无效。因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亦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对国智瑞公司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5日